新年特刊因敬酒将人刺伤后死亡,法律怎么惩

发布时间:2024/6/18 15:12:43   点击数:

一、因敬酒将人刺伤后死亡,法律怎么惩罚?

作者/郭灿炎律师

钱某1因朋友钱某3庆祝海鲜店开业,于年9月28日应邀至某市酸菜鱼馆与马某及邢某等人共进晚餐。其间,钱某1与马某因敬酒发生争吵,马某因不满钱某1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1头部,致酒杯破碎及钱某1额头受伤流血。钱某1被激怒欲与马某单挑,被邢某、钱某2等人劝阻至餐馆门口。随后,钱某1从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,持刀朝马某胸部、腹部连刺数刀致其受伤。医院救治,终因全身多处刀刺创伤,失血性休克,并发其他病症,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。同时,邢某在劝阻钱某1过程中被刺中右膝致轻微伤。

案发当晚,钱某1自行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行为。之后,钱某1与马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,并取得马某亲属的谅解。

被告人钱某1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
一、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?

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即是行为人所想要侵害的客体不同,故意杀人是故意侵害生命权,故意伤害是故意侵害健康权。造成相同的伤害程度,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要重于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。

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杀人,但最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,造成被害人损害,属于故意杀人未遂,仍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处理。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,但是非本人意志的原因,造成他人死亡,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仍以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
本案中,钱某1与马某是因偶然碰到一起共进晚餐,两人没有历史恩怨和利益纠葛,因喝酒中对方不满敬酒时的喝酒态度问题引发争执继而肢体冲突。虽然被害人马某首先动手,但钱某1没有理由置对方于死地,拿刀刺伤也是对对方行为的报复,还不至于故意杀人。因此,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,在量刑上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二、钱某1有哪些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罚的情节?

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,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,构成自首、立功、取得受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谅解、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、减轻或从宽处罚。

本案中,存在可以从轻处罚或从宽处罚的情节。钱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从轻处罚;鉴于本案源起敬酒时的喝酒态度问题即属于民间生活纠纷引发,且被害人首先动手,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,况且案发后,钱某1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,可从轻处罚;钱某1自愿认罪认罚,符合两高三部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,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、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,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,准确裁量刑罚,确保罚当其罪,避免罪刑失衡。根据以上情节,法院最终判处钱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
三、诚望喝酒引发的悲剧不再上演。

本案是典型的因敬酒中的喝酒态度引发的争执继而酿成的悲剧,钱某1也因自己的一时意气造成不能挽回的局面,自己身陷囹圄,对方死亡,两个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中。

朋友之间把酒言欢,本是值得高兴的事情。朋友相聚、亲人相逢、节日聚会时偶尔喝点小酒无伤大雅,但有些人在酒精的催化下丧失了权衡利弊和克制情绪的能力,强制劝酒致人伤亡、斗嘴、打架、互殴以致出了人命的事件举不胜举,很多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,追悔莫及。值此年春节临近之际,笔者奉劝各位朋友,遇事多冷静,三思而后行,酒桌上应理性饮酒,量力而行,切莫贪杯。酒后更应管理好自己的情绪,做到喝酒有品、处事有度,切勿在觥筹交错、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,走上违法犯罪之路,影响自己的一生。

二、电钻打孔攀爬名胜古迹,为何坐牢还要巨额赔偿?

作者/郭灿炎律师

张某1、毛某、张某2皆为攀岩爱好者。年4月份左右,张某1、毛某、张某2三人通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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